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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腹生子”引发纠纷
http://www.100md.com 2013年6月1日 《幸福家庭》 20136
     国家卫生部的规章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,但如何查处此类现象,违规代孕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,父母对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等问题,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,由“借腹生子”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。近日,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“请人代孕”而引发的争夺孩子抚养权官司。

    中年丧女请人代孕

    张强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,事业小有成就。他原本还有个羡煞旁人的家庭——-与妻子相识于大学,婚后一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,生活幸福美满;女儿是夫妻二人的骄傲,多才多艺,拉得一手好小提琴,成绩优异,中考时高分考入厦门一所知名重点中学。

    然而,2004年,张强的女儿遭遇车祸,被撞成植物人。“经过3年的治疗,孩子最终还是不治身亡。”谈起往事,张强仍悲痛不已。正是因为失去了孩子,张强才会想再要一个孩子。但是,“妻子已年近半百,不适合再生育。”

, 百拇医药     对孩子的渴望让张强想到了代孕。在代孕中介的介绍下,他认识了一个叫晓琳的年轻女子,并约定请她帮忙代孕。

    “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,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,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,只是口头约定。”张强说,晓琳和他开始交往后不久,就以“无法保证生了小孩能拿到钱”为由不时哭闹。张强为了让代孕顺利进行,总是在经济上慷慨解囊,“后来每月生活费改为1.5万元,先后至少给了她20多万元现金。”

    双方争抢孩子闹上法院

    2012年3月,晓琳生下一个女孩芳芳(化名)。孩子的到来,让张强夫妻喜出望外。很快,二人找到晓琳要孩子。他们认为,既然是代孕,晓琳也收了钱,孩子当然应该归付钱的一方。但是,晓琳却拒绝将孩子交给张强夫妻,并否认自己是代孕者,声称孩子是她与张强的感情结晶,她深爱自己的孩子,“不忍心在孩子刚出生时就离开身边”。

    张强夫妇几次三番找到晓琳沟通此事,但是晓琳的态度坚决。张强感到愤怒,他觉得晓琳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的目的只有一个,就是利用孩子敲诈钱财。于是,孩子出生后第3天,张强就拒绝再为晓琳坐月子埋单,不仅没有再给晓琳每个月1.5万元的生活费用,连“对孩子的奶粉钱都不闻不问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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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几次要求“要回”孩子未果的情况下,张强甚至觉得“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肉”,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。但鉴定结果表明,芳芳是张强与晓琳的孩子。

    由于之前的“代孕协议”,晓琳很早就辞掉了工作,没有经济收入。在被停止“物质供应”的情况下,她根本无力抚养孩子,于是,她把张强告到法院,要求张强给付孩子抚养费。

    孩子没要回还得给抚养费

    面对晓琳的指控,张强应诉称,他认为“自己和妻子受过良好的教育,家庭条件优越,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”,因此要求法官将孩子判由自己抚养。而晓琳再三强调,孩子是自己亲生的,只想自己抚养。最重要的是,孩子刚出生,需要妈妈母乳喂养,不宜离开母亲,请求法院判令让张强支付抚养费64万元。

    法院审理认为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张强、晓琳都对芳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,但是,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,张强应当支付芳芳的部分生活费、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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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最终,法院判决芳芳归晓琳抚养,张强需支付芳芳的抚养费64万元,并以芳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。同时为了保证钱全部用于抚养孩子成长,晓琳可按月支取3000元用于抚养孩子,张强有权对孩子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监督,晓琳当月支取的抚养费如需超过3000元,应征得张强的同意。

    禁而不止的代孕面临两难困境

    在审理中,张强一直认定自己与晓琳之间存在“代孕协议”,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。对此,厦门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表示,仅从张强提交的证据来看,无法认定存在“代孕合同”,即便双方签订了“代孕合同”,也没有法律效力。

    代孕合同,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。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,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中规定: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,以医疗为目的,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、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。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、合子、胚胎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”。根据该规定,禁止实行代孕技术,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。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,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。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理准生证为条件。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,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,不得让与、继承或抛弃的原则。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,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“物”来出租使用,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。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、社会公德,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,应属无效。

    “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。”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,一方面借腹生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,而另一方面,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,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80年代的一次调查统计,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数为8000万~1.1亿。这些不孕夫妇“圆梦”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。

    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,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,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,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。, 百拇医药(吴铎思 杨长平)